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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常识判断综合】
2016-10-01 00:46:2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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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 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_____。
A: 30000元
B: 19000元
C: 34000元
D: 15000元



单选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_____。
A: 30000元
B: 19000元
C: 34000元
D: 15000元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考点刑法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和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甲主动交代的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该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因此,甲的这一犯罪事实到2007年仍在追诉时效期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因此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为共同犯罪金额30000元加上主动交代的4000元,共计34000元,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所属考点-常识判断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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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综合 行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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