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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民法通则】
2016-10-13 01:57: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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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 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



单选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91ExAM.org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排除D项,B项为正确答案。


本题所属考点-民法通则



He knows not what love is that has no children. 没有子女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爱.
Tags:公务员考试 民法通则 行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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