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国家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1000套word版真题打包下载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民法通则》(2017年最新版)高频试题巩固(二)
2017-01-10 12:03: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1、单选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排除D项,B项为正确答案。



2、单选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题考查了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原则,这是按份共有人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共有财产的一项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此外,依据《民法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3、单选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 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 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已足,所以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



4、单选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_____
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能力和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钱某是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到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故可排除选项B、C、D。



5、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3000元和6000元开设发廊,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5000元,张和李对该项债务应当承担_____。
A: 无限连带责任 
B: 有限按份责任
C: 无限责任 
D: 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A正确。注意,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本题,债权人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还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责任。



Tags:公务员考试 行测民法通则 题库 行政能力测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图形推理》..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