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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_____。
A: 代为书写遗嘱
B: 代拟发言稿
C: 代买办公用品
D: 代为主持会议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考点分析】民事代理的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考生注意】民事代理虽然广泛适用,但有些事项不能代理。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约稿、演出、授课等行为;合同特别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2、单选题 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_____。
A: 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B: 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考点法理学解析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故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溯及既往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单选题 属于微观经济政策的是_____。
A: 产业政策
B: 价格政策
C: 货币政策
D: 财政政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微观经济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一些反对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立法以及环保政策等。如价格政策、收入政策、消费政策、就业政策等。ACD属于宏观调控经济手段中的三大经济政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4、单选题 关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基层人民检察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B: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C: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D: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依法适当收取费用,但不能超出工作经费需要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民事诉讼法解析《人民调解法》第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所以A选项错误。第7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所以B选项正确。第8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以C选项错误。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B。
5、单选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达不正确的是_____。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考点国情社情解析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是没有独立的外交权和防务权,D选项表述有误,故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