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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 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的作品是_____。
A: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B: 《井冈山的斗争》
C: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
D: 《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1930年1月5日,毛泽东同志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式提出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党的工作重心要从城市转向农村,在农村中开展游击战争,深入进行土地革命,建立红色政权,把落后的农村变成先进的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以便在长期战斗中逐步锻炼、积累发展革命力量,逐步削弱敌人的力量,直到最后夺取城市政权,取得革命胜利。
2、单选题 血浆包括各种矿物质、糖类、脂类、蛋白质、激素和维生素等。在上述各种物质中,造成血液颜色为红色的是_____。
A: 激素
B: 蛋白质
C: 糖类
D: 维生素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 解析血液呈红色是因为红细胞上含有血红蛋白,血红蛋白中的三价铁离子呈红色。故正确答案为B。
3、单选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民法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犯。在危及乙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乙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的规定砍掉树枝。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说法有误,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故正确答案为A。本题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91ExAM.org,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4、单选题 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应当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机关对新录用应当在_____。
A: 录用后三个月内进行初任培训
B: 录用后半年内进行初任培训
C: 录用后一个月内进行初任培训
D: 试用期内进行出任培训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考点公务员法解析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包括:1、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2、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3、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4、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5、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6、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上一条规定接受培训。7、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故正确答案为D。
5、单选题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及解析: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