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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面试费用80元。
2.参加面试的考生一律在面试当天早5:40前入闱,地点:省法院正门(长春市经开区珠海路1117号。联系电话:0431—88556623、88556637、15948370235、13504487623)。入闱时随身携带的通讯和电子设备必须关闭后,交由考务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一旦在入闱期间发现考生随身携带通讯和电子设备未上交的,无论是否使用均按违纪处理,取消其面试资格。
3.参加面试考生不得穿着部门或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标记的饰物。
4.考生当天面试顺序,由考生在面试前抽签确定。面试时,考生只报考号,不报姓名,也不得报表明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毕业院校及专业、籍贯、出生地等),违反规定者按违纪处理,取消其面试资格。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法面试的考生,面试时不允许指明其他考生身份(如姓名等),违反规定者将酌情扣分。
5.考生不要在发给的题签上涂写(下一组考生仍用此题签),考场内在考生席已为每名考生准备了笔、纸,考生可以用纸准备发言提纲。
6.考生在候考室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7.考生入闱期间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违反规定者按违纪处理,取消其面试资格。考生如需去洗手间,必须在工作人员监督下。
8.考生进入主考室参加面试时,随身携带自己的物品。面试结束后到候分室候分。成绩公布后,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再回候考室,不得在考点附近逗留。
9.考官对考生评分结束后,交由计分员进行计算,最终分数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核算完毕由监督员进行复核无误后,经主考官签字,由监督员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
10.所有考官已按有关规定实行了回避,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举报。
11.下午面试的考生在候考室内统一供应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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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院面试安排.xls
11月30日 |
001018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003 |
司法警察(男) |
001018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002 |
财会管理 |
001087 |
大安市人民法院 |
001 |
审判辅助人员 |
001087 |
大安市人民法院 |
003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39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005 |
人力资源管理 |
001057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003 |
司法警察(男)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8 |
计算机管理 |
001091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003 |
审判辅助人员 |
001094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003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1 |
法官助理1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3 |
审判辅助人员1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4 |
审判辅助人员2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7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88 |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
006 |
司法警察(女) |
001079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002 |
财会管理 |
001090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002 |
法官助理2 |
001090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006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69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003 |
财会管理 |
001029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001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95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003 |
审判辅助人员1 |
001095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004 |
审判辅助人员2 |
001095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005 |
司法文字综合1 |
001086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001 |
审判辅助人员 |
001086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002 |
司法文字综合 |
001060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002 |
司法警察(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