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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浙江公务员考试: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公告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2017-03-01 21:05: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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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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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ser.pdf

 


ZJSP13 - 2014 - 003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4〕14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
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
导目录(2014 版)》(浙信发〔2014〕2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
年 10 月开始,在浙江信用网公布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人事考试不诚信行为的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 — 1 —
为(详见附件 1)。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
为(同上)。
(三)其他人事考试:《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 7 点、第 9 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同上)。
二、处理程序
在各市设考点的考试,各市人事考试办公室须在考试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附件 2)和考场情
况记录单扫描件电子版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省人事考试办公
室统一审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诚信记
录”栏目公布拟处理意见。应试人员自拟处理意见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各地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寄送《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把纳入诚信体系的人事考试违纪考
生信息(附件 3)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由浙江省信用中心统一
在浙江信用网公布。应试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的,按相应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公务
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 — 2 —
规行为处理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合理合
规,准确无误。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电话:0571—88395086,邮箱:17668594@ qq. com。
附件: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
3. 人事考试违纪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9 月 30 日
— 3 —
附件 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第(五)项: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
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七条第(一)至(四)项: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
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第(一)至(三)项: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第(七)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七条第(一)至(九)项: — 4 —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
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
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
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其他人事考试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 7 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 9 点: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
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第(二)项第 1 至 4 点:
1. 抄袭、协助抄袭的;
2.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 5 —
3.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
的;
4.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项第 1 至 5 点:
1.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 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
送考试信息的;
4. 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
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 6 —
附件 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身份
证号
准考
证号
工作
单位
考试
名称
违纪违规
行为
处理
意见
— 7 —
附件 3
人事考试违纪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身份
证号
准考
证号
工作
单位
考试
名称
违纪
行为
处理
意见
决定
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 年10 月13 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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