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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 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
6.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程序
(一)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7年3月11日0时—3月16日17时。
网址: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单位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2017年3月14日0时—3月16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系统每30分钟自动更新数据。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考生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本人身份及残疾证信息后,由市残联进行身份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后再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
(二)资格初审
时间:2017年3月16日17时—3月20日24时。
招录机关单位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7年3月21日0时—3月25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2017年3月21日0时—3月30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7年4月17日9时—4月22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2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市级机关单位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除以下(三)、(四)、(五)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三)报考行政执法类(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和县级以下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四)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五)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科目与行政执法类相同,4月23日上午9:00—11:00须加试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考试地点在嘉兴市或所辖县(市)。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考试地点。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201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职位1”和“职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工作由嘉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报考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的,均不再递补。上述职位在体(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七、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或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称职以上和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单位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pide;4+面试成绩&pide;2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pide;2+面试成绩&pide;2。
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文件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一、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