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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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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91 考试网 F45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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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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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7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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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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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 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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