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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撤销权和追回权
2015-03-20 02:59:3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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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撤销权和追回权

追诉对象

F3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特殊撤销权

F3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特殊追回权

F34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F3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F36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无效的欺诈

破产行为

F3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取回权

特征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1)        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2)        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3)        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

4)        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

种类

一般取回权

F3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取回权

F3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使

破产宣告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

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

F3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How sharper than a serpent's tooth it is to have a thankless child. 逆子无情甚于蛇蝎.
Care is no cure. 忧虑治不了病。
Tags:公务员 考试 行测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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