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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汇票概述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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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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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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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 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4) 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 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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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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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和记载到期日汇票】
3) 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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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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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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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出票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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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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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记载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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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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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事项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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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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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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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6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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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F24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F25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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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n is happy but by comparison. 人的幸福都是比较而言的。 When I say I know women, I mean I know that I don't know them. 当我说我了解女人时,我的意思是我知道我并不了解她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