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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权行使
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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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优先
2)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权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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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表决权”
制度
(2/3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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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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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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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算基数: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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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股东
表决权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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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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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2) 适用条件: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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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
的临时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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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格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2) 时间、形式、内容: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临时提案书面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 对提案的处理: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过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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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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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 股份有限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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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议
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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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违反法律的
2) 撤销:程序违法、程序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
3) 提起撤销权人:股东
4) 无效或撤销:只能以诉讼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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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F38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F39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F40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F4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F42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F4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F44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F99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F100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F10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F10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F10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F104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F10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F105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F10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F107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F108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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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n is content with his lot. 没有人对自己的境遇感到满足.
He who knows most knows best how little he knows. 知识愈多就愈了解自己懂得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