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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5-03-20 03:20: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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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三与李四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三得知李四一人在家,便购买了匕首并携带匕首向李四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在这一案例中,张三打听出李四一个人在家、购买匕首、携带匕首前往李四家等行为都是犯罪预备行为。在去往李四家 的途中,张三由于腹痛而返回,这是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张三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前而停止下来。因此,张三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另外注意,犯罪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顾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甲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此案件中,若张三进入李四家中并举刀开始行凶时,是犯罪预备的结束,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即所谓“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行为一定是停止在犯罪实行之前。若犯罪着手后又停止的犯罪形态,按照犯罪停止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张三与李四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三得知李四一人在家,便购买了匕首并携带匕首向李四家走去,到了李四家中,李四正在睡觉,张三拿出匕首便刺,李四惊醒反抗。张三打不过李四便逃走了。

在这一案例中,张三进入李四家里并举起匕首刺杀李四,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李四的反抗导致张三的犯罪没有得逞,属于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犯罪未得逞。因此,张三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行为。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张三与李四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三得知李四一人在家,便购买了匕首并携带匕首向李四家走去,到了李四家中,李四正在睡觉,张三拿出匕首便刺,李四惊醒反抗。这是张三突然良心发现,就停止了犯罪行为,并且把受伤的李四送到了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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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B。

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

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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