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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①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④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
2.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有失踪的事实。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但是,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未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①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③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④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⑤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6)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典型真题】
顾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其妻钱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顾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顾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钱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4180元的电冰箱。2006年1月16日,钱某与李某结婚。2006年2月,顾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在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 )。
A.顾某的父亲 B.顾某的妹妹
C.顾某的侄子 D.顾某的养女
3. 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钱 某的婚姻关系( )。
A.在钱某与李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钱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4. 若顾某于2005年8月16日在外地与季某签约,约定2006年3月16日向季某购买一台电视机,则该合同为( )。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有效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5. 若钱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冰箱以3000元卖给了周某。在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
A.电冰箱所有权属于顾某
B.电冰箱所有权属于周某
C.钱某应该取回电冰箱还给顾某
D.钱某应该给予顾某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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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 covers a multitude of blunders. 成功能掩盖大量失误。
A good horse cannot be of a bad colour. 好马无劣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