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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公务员的辞职
(一)辞去公职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80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任免机关审批。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必须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在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任免机关超过期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公务员辞职。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 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2)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公务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三)引咎辞职
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本法第105条的规定,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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