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国家性质及国家制度
|
国家的性质
|
|
国体
|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序言第6段)
|
|
国
家
制
度
|
政党制度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
爱国统一战线
|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
经
济
制
度
|
所
有
权
制
度
|
公有制
|
国有经济
|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
集体经济
|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
混合所有制
|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
|
|
非公有制
|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
分配制度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
财
产
权
制
度
|
公共财产权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此外《物权法》规定,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
|
私有财产权
|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Conceit may puff a man up, but it can never prop him up. 自高自大可以使一个人膨胀起来,但并不能支撑住他。 The soft can overcome the hard,and the weak can defeat the strong. 柔能克刚,弱能制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