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一次将城乡人口比例规定为1∶1,这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三个平等”原则。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 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志,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亮点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亮点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亮点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
If you cannot bite, never show your teeth. 不能咬人就别龇牙。
A proud man hath many crosses. 骄傲者挫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