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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主观方面
2015-03-20 04:20: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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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 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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