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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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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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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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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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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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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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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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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第5条详细规定了法治原则:(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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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原 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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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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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d conscience is a continual feast. 问心无愧天天乐。
The best fish swim near the bottom. 高山出鹰鹞,深水藏好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