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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知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 差。
A baited cat may grow as fierce as a lion. 被逼急的猫,凶得象狮子。
A handful of good life is better than a bushel of learning. 为善一时,赛过满腹经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