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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管 辖
1.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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