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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 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
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按照宪法第34 条和选举法第3
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
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 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
种情况:
第一,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第二,按照选
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
民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参加投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前者享有选举权,但法律限制或暂时停止其投票的行为能力;后者则属于法律剥夺其参与选
举的权利能力。
No question is ever settled until it is settled right. 正确解决问题才算真正解决。
Good counsel does no harm. 忠言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