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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
则
《宪法》第2 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权原则2004 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宪法在第5 条详细规定了法治原则:(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分权原则及
民主集中制
原则
《宪法》第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He has not lost all who has one card left. 手里还有一张牌就没有输尽.
Achievement is founded on diligence and wasted upon recklessness. 业精于勤,荒于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