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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
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
府规章。
部门规章
定义部门规章,也称为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
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主体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
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二、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变或撤销
1. 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情形
《立法法》第87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
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2.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根据立法法,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
规;(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三、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
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五个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
事项
范围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
定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
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事项
范围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效力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施行。部门规
Blood is thicker than water. 血比水浓.
Ask no questions and you will be told no lies. 少问就听不到假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