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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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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2012年陕西省考选调生面试真题
2015-02-24 06:15:1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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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一、如何实现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参考答案】:
    “潮平两岸阔、风正好扬帆”。在这春回大地、万象更新的季节里,让我们紧跟中国法治前行的脚步,在心头点亮“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信仰之灯,守望和谐、与法同行、携手并肩、风雨兼程,用我们的智慧和才华照亮中国司法深邃而辽远的苍穹,让中国法治的星空更加的灿烂、辉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政法的核心价值观,个人认为,政法干警要践行核心价值观,一定要下功夫固牢“五种理念”。
    一是下功夫固牢依法治国理念。思想的统领是最根本的统领,思想理念决定工作方向和路线。作为政法干警,必须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只有认真学法、守法,并严格执法,才能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是下功夫固牢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法院民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一切为了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切 实克服衙门作风、特权思想,杜绝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一切依靠人民。要牢固树立群众的主体意识,把调动和激发群众活力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础,只有实现政法工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树立保护人权意识,增强公仆观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同时,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强调人权保障职能,也要发挥专政职能;既要强调热情服务,也要加强社会管理;既要强调文明执法,也要坚持严格执法。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执法为民。
三是下功夫固牢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于政法干警而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做到三个必须:

第一,必须坚持合理合法原则。按照合理性要求,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要轻重幅度相当,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按照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如果执法活动效率不高,执法过程旷日持久,即便结果是公正的,但却是以牺牲个人、集体、国家利益为高成本代价的,这种公正是很难被社会认可的。

第三,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让法院机关的执法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要努力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此来提升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执法公正。
四是下功夫固牢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法院干警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保障和促进株洲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自觉地将政法工作融入到全市大局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是下功夫固牢党的领导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要求法院民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动摇,不仅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是政法干警,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时刻遵守党章,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定立场,旗帜鲜明。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党对政法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责任编辑:陕西_刘丽娟)
二、谈谈你对疑罪从无的认识

【参考答案】: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几十年来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从保护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我们正在从遵循“疑罪从轻”保守的司法观念逐步向“疑罪从无”的开放性司法理念转变,因此目前如何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越来越受到司法界和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通过司法专家和广大法官的研究和探讨,“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已充分显示了这一重要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主要的证据规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社会保护之外,同时对公民人权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关于疑罪的理解。“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怀疑(即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刑诉法,对被告人经审理判决分为:有罪,无罪,无罪又分为确定无罪和存疑无罪两种。对存疑无罪判决并非一片叫好声,它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在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就是无罪,该类判决给被告人戴了一顶疑罪的帽子,不利于保障人权。疑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况,法律这种规定在中国具有现实意义,符合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实际和人们的认识水平,但我亦认为从长远看应当取消,“达不到确定有罪的”就是无罪。“疑罪从无”原理,即在刑事诉讼中,因主要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确凿和有力的证明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它蕴涵着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理念,也包含了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控方负证明责任)。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无罪推定”是刑诉法的基石性原则,“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两者的实质精神是一致的,但存在差异。“无罪推定”的落脚点是被推定为无罪;“疑罪从无”的落脚点是不得确定为有罪。在有罪和无罪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得确定为有罪”只是暂时不能称为罪犯,但这也不一定就不再称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还处于“罪与非罪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就是与被“推定无罪”的状态的核心差别。
   三、如何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许多人恐怕说起来同意疑罪从无,但真正到具体案件中又难下决心,怕担负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指责,怕舆论的压力和“民愤”的诘难。一是要树立坚定的司法品格,不屈服压力、注重保护弱者权利。二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严格的法律思维。西方哲学家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法律知识使你拥有做出决断的自信和勇气,拥有说服别人的力量;知识还是一种生存的 技能,它使你拥有说“不”的权利,为你提供说“不”的巧妙策略和对抗干预的“正当”手段。三是构建宽松的司法环境,鼓励法院、法官依法作出独立的判断。国外通常把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法律化、技术化,即转化为法律问题和法律技术问题处理,如美国布什与戈尔的总统竞选之争,还有黑人与白人同校受教育问题,都是通过一纸判决而烟消云散。但我们的许多做法恰恰相反,把很多法律问题赋予过多的政治、社会意义,甚至与个人、单位的“面子”挂钩(如本该判决存疑无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撤诉),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社会化(如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动员双方社会关系、力量参与,演化成另外的一种角逐),有的还通过上访、行政干预手段解决,后果只能是掩盖矛盾,削弱法治权威。所以一方面要在全社会树立、普及法治观念,创造宽松环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办事,人必先自重后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法院、法官也一样,就应用严格司法为司法树立权威,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
三、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案件,你作为法官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大对涉农民工案件的办理力度,全力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快速立案机制。对农民工当事人起诉追要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当天立案,当天排期;推行假日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和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尽量缩短立案周期;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为农民工提供导诉、答疑、解惑等“一站式”司法服务。
     加强协调联动。紧紧依靠县委领导,主动邀请人大参与,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穷尽执行手段。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依职权积极主动调取相关证据;对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对判决后不按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尽快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案件,及时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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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陕西_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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