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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组织实施。
(二)体检标准:教师岗位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执行;非教师岗位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三)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招聘或取消聘用。
七、人员聘用
(一)根据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公示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一律在柳州市教育局网站的“柳州市中小学校公开考试专题”和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中小学校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报名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名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招聘单位等相关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五)对于在2014年度柳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说明
1.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柳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doule.net/Index.html)发布的最新情况,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本次公招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本简章由柳州市教育局和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4.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电话:(0772)2815940、2812972
(2)监督电话:(0772)2805657、2827590
(3)报考条件咨询电话:招聘单位(电话见计划表)
2014年06月柳州市中小学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职位表
关于《2014年度柳州市中小学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中部分名词、条件的解释
一、周岁
简章中提到“1.时间段要求: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4年7月31日为界”。对此,关于周岁解释如下:
根据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的规定,对于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的考生,应该是到2014年7月31日时未满36周岁,即1978年7月31日(含本日)之后出生,已满18周岁,即1996年7月30日(含本日)之前出生,其他依此类推。
二、生源地、常住户口和应届生
1.“生源地”指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其学籍所在地。没有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学籍所在地的信息时,如报考者为高校毕业生的,一般从考生的中学经历来判断,如果其所在中学为外市的,一般可以判断其生源地为外市。
2.“常住户口”指的是在常住居住地落户的户籍人员的户口。包括从外市迁移到柳州市(含六县)的户口。如外市人员到柳州就读并把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正式落户的,其常住户口则为柳州市(含六县)。
3. 应届生
(1)应届生。应届高校毕业生系指根据国家高校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国家统一组织的高校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含硕士、博士)生。培养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培养,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学生。一般分为春季(每年1-2月毕业的)毕业生和秋季(每年6-7月)毕业生
(2)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这里的“落实工作单位”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曾经或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或在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此以外就是“未落实工作单位”。
三、适当照顾的报考人员
简章中提到“属于柳州市给予适当照顾的(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随军家属就业)报考人员报名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解释如下:
1.属“夫妻两地分居”的报考人员,是指报考人员的丈夫(妻子)的常住户口是柳州市(含六县);
2.属“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报考人员,是指报考人员的父母的常住户口是柳州市(含六县),且目前身边没有子女照顾;
3.属“随军家属就业”报考人员,是指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柳州市(含六县)。
四、关于专技12级及以上岗位提供的对应材料的解释
简章中提到“报考的岗位类别及等级是专技12级及以上的,在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还须提供对应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通过证明或免考审批证明,以及《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工学科目合格证书》,如当时提供有困难的,可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供(必须)”。
1.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即通常所说的职称证,一般由人事部门(授权)颁发。
2.对应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通过证明
(1)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 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文件的规定,助理级职称应有职称计算机2个科目合格证,中级职称应有职称外语C级、职称计算机3个科目合格证,副高级职称应有职称外语B级(县级C级)、职称计算机4个科目合格证。
因此,现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考生,如报考的岗位类别及等级是专技11-12级,且职称要求为助理级的,在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还须提供职称计算机考试通过证明。如报考的是专技10级及以上的,还须提供当年获得职称对应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通过证明。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2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不需要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办〔2013〕80号)“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考录等活动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同等效力”,“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应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具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要求。”的规定,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后须通过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具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才可以聘用到对应职称的岗位,在未通过之前只能聘用在最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3.关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免考审批证明”
根据《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 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以免于考试,免考审批证明,即是在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填写的已经审批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
4.关于《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公需科目合格证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180号)“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必备考核内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该参加学习”的规定,报考专技12级及以上岗位,且岗位要求有助理级及以上职称要求的考生,须提供《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公需科目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