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河南科技大学特聘教授考核工作通知(二)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印发
教高〔2007〕501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豫教高〔2004〕238号)、《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补充意见》(教高〔2006〕318号)和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补充意见》,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厅聘请专家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考核委员会,负责特聘教授聘期内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中期及届满考核由省特聘教授考核委员会与学校共同组织完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区分不同学科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和保护特聘教授的首创精神,为其创造良好的学术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聘期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落实情况。考核主要依据聘任合同,从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学校支持措施主要包括科研配套经费,工作助手、实验室、学术梯队,研究生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条件,以及必需的生活保障条件。 第六条 特聘教授年度考核结束三十日内,由学校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审查,由学校解除与特聘教授的聘任合同。 第七条 特聘教授三年中期聘期和五年聘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由学校向省教育厅上报《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中期总结报告》和《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省特聘教授考核委员会根据特聘教授的总结报告、业绩材料和实际答辩情况,经综合评议,确定考核意见。对特聘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查后,学校不再续聘。特聘教授届满考核不合格,或学校管理工作不得力,配套措施不落实,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作为设置新的特聘教授岗位的备案记录。 第八条 凡已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学校不得推荐其应聘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聘期内,高校不得选拔其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由聘任学校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其担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内设学院院长等教学、科研机构职务,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学校为其配备常务副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中期总结报告
姓 名: 学 校: 设岗学科: 受聘日期: 填表日期:
河南省教育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考核办法(试行)》。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二.特聘教授在首次三年聘期结束30日后填写本表,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三.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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