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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津贴15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
3.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4. 资助出版学术著作5本,每本资助3万元。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在聘期内除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校内福利津贴外,另给予以下校内待遇:
1. 可根据需要建立科研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
2. 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3. 发给引进津贴20万元;
4.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5. 聘期内资助出版学术著作1本2万元。
(五)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在聘期内除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校内福利津贴外,另给予以下校内待遇(应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1. 可根据需要建立科研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
2. 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3. 发给引进津贴10万元;
4.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5. 聘期内资助出版学术著作1本1万元。
(六)符合第二条第(六)项的,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聘期内除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校内福利津贴外,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入校补贴。
享受人才配套补贴的引进人才,必须与学校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人才配套补贴、引进津贴分5年发放。人才配套补贴、引进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八条 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条件或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的,将由市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配偶及随迁子女,以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二)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三)符合第二条(一)、(二)、(三)项的,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随迁子女报市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六)项的,其配偶及随迁子女由学校协助个人妥善安置。
(五)引进人才配偶未落实工作单位之前,由学校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每月600元,发放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按引进时确定的人才层次予以兑现,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制订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发展等需要提出拟引进人才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发布人才引进信息。由人事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信息。
第十三条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进行审查。人事处负责接收应聘人员的应聘材料。应聘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本人的工作简历及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要求随调家属的人员应提供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成立引进人员评议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人事处、教务处、教学科研用人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提出拟引进人员人才层次(符合第二条(一)、(二)、(三)项人才还需报福州市公务员局认定)、定岗定责、享受待遇等意见。
第十六条 召开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引进人员评议小组提出的意见,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发商调函,进行审档,适时组织考核、健康体检等工作。考核结果报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对拟引进人员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办理入编手续(含发调函,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认定的人才层次给予享受福州市及校内引进待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从事短期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柔性引进人员,签定短期聘用协议书。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条
实行服务期制度。引进人才来学校报到后,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服务五年以上。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者,取消其相应待遇,引进时随迁入学校工作的配偶一并迁离学校,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灵活的柔性引进人才政策,采取智力引进,提供相应的人才配套津补贴等待遇。主要包括双教授、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原则上为学科建设急需且无法全职引进,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来校教学、讲学、指导教学团队、科研合作等。具体引进待遇和工作职责等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处牵头定期进行评估考核。
(一)试用期满考核:引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对引进人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二)学年考核:在开展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同时,对引进人员另进行人才考核。
(三)聘期考核:在引进人员聘期满时进行聘期考核。
由各用人部门签署考核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汇总相关资料,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属于第二条(一)、(二)、(三)项的人才还须送请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对业绩达不到聘用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学校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4月10日
No sweet without sweat. 幸福来自汗水.
Burn not your house to fright the mouse away. 别为吓跑耗子而去烧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