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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人发[2009]22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我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基层项目主要包括:福建省级和设区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笔试总分加5分。
三、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5分。
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对于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
七、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职位招考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3〕8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鼓励大学生参军报国,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优待措施。
一、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总数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在校大学生士兵毕业后2年内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三、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
五、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
泉委办[2007]6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优化村级班子结构,提升村(居、社区,下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我市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村级班子知识结构,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实践锻炼,努力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市“村村社社有大学生”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各县(市、区)分别确定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底,各县(市、区)有5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09年底,各县(市、区)有8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10年底,全市所有村全部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对辖区内所有的村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站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党建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村和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取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确保“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扎实有序推进。
2、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采取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91考试网开招聘为主。对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有困难的、经济相对落后的村,经县级组织部门审批,也可以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3、着眼长远的原则。着眼于“选得进、留得住、用得上、发挥好”目标,招聘大学生要充分考虑从事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特殊性,重点从本市生源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要注意选派有奉献精神、群众拥护、素质较好且有发展潜力的村级班子成员。
4、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提高村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与改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三、工作要求
1、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占村干部职数,符合条件的,可兼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群团组织负责人或农村“六大员”。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泉州市委组织部备案。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2、选派现职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必须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村“两委”成员。村主干优先予以选派,每个村每次只选派一人参加学历教育。选派工作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经推荐参加学习的村干部,书籍费和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毕业后,持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推荐文件、毕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个人)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差旅费由个人自理。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高校必须是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校。
四、政策保障
1、经济待遇。被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的保障措施,所需经费由县、乡、村按一定比例分担。从村干部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的待遇不变,毕业后的各项待遇,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2、考勤考核。被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执行乡镇干部考勤制度,日常考勤由所在村党组织负责。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每年由所任职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考核。任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