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福建永春县新任教师补充招聘11人通知(三)
注:1.必须附任教学校的纸质代课证明。证明需注明连续代课的起止时间,由经办人员、园(校)长(县直幼儿园由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和4所民办幼儿园由中心小学校长和乡镇中心园园长2人)同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意见”及“中心小学意见”栏的签署格式:***同志何年何月-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代课教师,连续代课*年。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委编委办 201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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