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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所属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等事业单位(含西湖风景名胜区学校),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204名。根据杭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政[2006]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情况
参加本次招聘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均为财 政全额拨款,参加本次招聘被录用的人员均列入事业编制。
二、招聘岗位、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岗位、范围和对象
详见《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所属单位2016年5月份统一招聘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中“应届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届及尚未初次就业的2015届毕业生),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毕业研究生;(2)全国重点大学毕业生;(3)普通高校省级优秀毕业生;(4)浙江省内普通高校校级优秀毕业生;(5)杭州市区生源毕业生(含萧山区、余杭区);(6)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
《计划》中“在职教师”指在职在编公办教师或具有杭州市区户口(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非事业编制教师。
其中,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县(区)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的优秀教师;(2)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夫妻分居;(4)随军调动;(5)杭州市区中小学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
2016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教师岗位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教师岗位,师范类需提供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非师范类毕业生所需材料与2016届非师范类毕业生相同。
在职教师报考教师岗位,必须具备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3.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和资历。
港澳台、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及中外合作大学毕业生报名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学历的还须具有杭州市区户口。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但“计划”中招聘条件有明确年龄要求的,以其明确的年龄条件为准。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计划”中招聘要求所涉及的工作经历以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记录为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
三、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14日至5月15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嘉绿苑中学体育馆(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18号)
公交路线:
(1)乘坐79路到益乐村下车步行168米 ;
(2)乘坐130路、199路、63路、74路、77路、86路到文二西路东口下车步行259米;
(3)乘坐118路、179路、24路、290路、41路、79路、900路到古荡新村下车步行364米。
3.报名方法: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名所需材料(见附件2《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到招聘现场报名台报名。
4.在职教师报名须事先征得原单位盖章同意。
5.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取消该考生报考资格。
6、幼儿园招聘教师采取统一报名,在职教师不具体填报报考单位(幼儿园),只需填报报考组别,经笔试、面试等环节录用后按总成绩排名由考生实行选择。应届毕业生按幼儿园岗位报名。
7、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并已完成报名手续人员现场发放准考证。
四、调整报名(补报名)
5月15日报名结束后,5月18日在杭州教育城域网(www.hzedu.net)公布各个岗位的报名情况,应聘者可据此在5月19日进行调整报名或补报名,调整报名要先向原报考单位申请退还报名材料再到新单位报名。(调整报名地点集中到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嘉绿苑中学体育馆)
经调整报名(补报名)后,报考人数仍不足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不予开考。2016年5月20日,在杭州教育城域网公布最新报名情况和取消开考的岗位。取消开考岗位的已报名人员可于2016年5月21日改报其他已确定开考的岗位。(改报名地点在西湖区教育局,地址:浙大路外东山弄59号)
五、考试
1、笔试科目一门,教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及教材教法,其他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为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杭州市天目山路81号)。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笔试成绩在西湖教育信息网(www.xhedu.net)上公布,根据身份证号码查询笔试成绩。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该岗位笔试实际参考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工作由人事、教育等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面试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的直接淘汰。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总成绩相等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六、体检与考核
体检和考核工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费用自理。
体检、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杭州教育城域网和招聘单位内部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含试用期)。
拟聘用人员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应届毕业生未能在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或被证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时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被聘用后两年内不能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说明
专业条件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2011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学科目录》(附件4)。
本公告由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965070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965073
原标题: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职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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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市西湖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职工专业知识测试考生须知
2016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职工专业知识测试考生须知
一、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教师招聘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讲座等,均与考试组织者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场,缺一不可,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除钢笔、圆珠笔、铅笔等考试必用品外,严禁将任何资料及各类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报考中小学美术教师岗位的考生须携带铅笔和橡皮。
所有考试科目不得使用计算器。
四、考生考场和座位号,将于5月26日下午5:00前在西湖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五、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2016年6月2日起考生可在西湖教育信息网上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6年5月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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