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教师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教师招聘考试提分秘籍 教师招聘考试通关题库 语文 数学 英语 音乐 体育 美术 计算机 心理 科学 历史 地理 政治 物理
     化学 生物 公共

2016年07月新疆昌吉州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招聘笔试面试总成绩及体检名单通知(一)
2016-07-23 17:39: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各位考生:

昌吉州公开招聘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面试工作已结束,现将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总成绩及体检入闱人员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体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入闱人员的确定

按照《昌吉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公告》规定,总成绩实行百分制,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具体职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员,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笔试成绩又相同时,加试笔试,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2016710职位中两名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均相同,按《公告》规定须进行加试笔试。请加试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于7月24日上午10:00(须9:30到达考场),到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招聘大厅参加加试(原州人事人才服务 91ExAM.org中心,昌吉市宁边西路,昌吉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东一楼,乘1路公交车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在本职位面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

三、其他事项

入闱体检的考生,请于2016年7月24日(上班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按时到昌吉州公务员局二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昌吉市延安北路217号,东方广场对面)领取体检通知书。

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原标题:关于公布昌吉州公开招聘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笔试面试总成绩及体检入闱人员名单的通知

点击下载>>>

1、昌吉州公开招聘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笔试面试总成绩及体检入闱人员名单.xls

昌吉州公开招聘内地新疆籍学生服务管理教师笔试面试总成绩                                                         及体检入闱人员名单
序号 准考证号 职位代码 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总成绩 是否进入体检 备注
1 11621000087 2016702 55 84.2 69.6  
2 11621000110 2016702 56 81.2 68.6  
3 11621000055 2016702 56 80.8 68.4  
4 11621000083 2016704 62 81.8 71.9  
5 11621000086 2016704 45 75 60  
6 11621000072 2016704 53 缺考 26.5  
7 11621000070 2016705 69 84.5 76.75  
8 11621000064 2016705 70 78.8 74.4  
9 11621000034 2016705 70 77.4 73.7  
10 11621000016 2016706 62 77.4 69.7  
11 11621000035 2016706 59 76.2 67.6  
12 11621000024 2016707 61 77.6 69.3  
13 11621000097 2016707 52 82.8 67.4  
14 11621000100 2016708 66 81.4 73.7  
15 11621000051 2016708 57 81.6 69.3  
16 11621000019 2016708 57 81.4 69.2  
17 11621000004 2016708 57 78.8 67.9  
18 11621000022 2016708 57 缺考 28.5  
19 11621000010 2016709 74 77.8 75.9  
20 11621000003 2016709 62 85.4 73.7  
21 11621000068 2016709 64 78.8 71.4  
22 11621000111 2016710 47 80.8 63.9 待加试 笔试、面试、总成绩并列
23 11621000119 2016710 47 80.8 63.9 待加试
24 11621000001 2016710 42 74.4 58.2  
25 11621000113 2016713 56 78.8 67.4  
26 11621000081 2016713 55 79.8 67.4  
27 11621000058 2016713 54 41 47.5  
28 11621000007 2016714 50 78.6 64.3  
29 11621000104 2016714 48 78.2 63.1  
30 11621000102 2016714 48 73.2 60.6  
31 11621000005 2016715 45 75.2 60.1  
32 11621000052 2016715 41 75.8 58.4  
33 11621000107 2016716 60 80 70  
34 11621000023 2016716 59 74.8 66.9  
35 11621000040 2016716 57 73.6 65.3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附件4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

通    知

人社部发【20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

Tags:中小学 教师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2016年07月河北围场县教育系统招..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