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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
2012-07-20 21:19: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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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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