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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012-11-15 20:25:1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05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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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
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
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
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4 月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
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
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天宇科技4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
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
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
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
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
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
用。
1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
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1Z3011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
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1Z301125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绿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Z30112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
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
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
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自2000 年6
月30 日建设部令第80 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
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
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天宇科技48]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
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
推倭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Z30112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我国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
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
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上的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
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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