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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
2012-11-15 20:23: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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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
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
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
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
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
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
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
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
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
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
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111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
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第27 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
例》第30 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
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
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Z30111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 条的规定,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Z3011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第1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第2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Z3011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 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
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
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
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l)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 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
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
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
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
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 条第: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
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
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 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
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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