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一)
2012-11-15 20:31: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557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5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
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
工程。包括: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
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
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施工机具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
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场地清理费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
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
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
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
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
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
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
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l)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
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
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
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
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
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
称为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
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
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
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
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
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
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 项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
费率计收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表制定:
•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
的建造方法等;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
定。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
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
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人须交纳补充保险费。延展期
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天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
种情况。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和特点
l)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
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
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
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
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
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
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
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
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日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除承包商
外还包括:
1)业主;
2)制造商或供应商;
3)技术咨询顾问;
4)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
5)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天宇科技57]
•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
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备等)。
•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楼、宿舍、码头、桥梁等。这些
项目一般不在安装合同以内,但可在安装险内附带投保:如果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不超
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该部分项
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若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这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是
相同的。
2)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害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
•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故,如因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导致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的损失;
•因罢工和骚乱而造成的损失(但有些国家却不视为除外情况);
•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4)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l)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或第一批
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其保险责任的终止日可以是安装
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安装工程一
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
收保费。
2)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
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
用。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如果同一张保险单同时还承保其他新的项目,则保险单仅对新设备的保险责任有效。
3)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之
日即行终止,但保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
•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3个月),系指连续时间,而不是断续累计时间。
•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不能机械地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劳动法关.. 下一篇《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