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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一)
2012-11-17 09:28:3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7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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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1Z30203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
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
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l)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
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
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
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
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
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
处理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
某些当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物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现欠缺
某些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
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2)协议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协议补充,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
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在合同当
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
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合同交易中通常或者采用的合同内
容(即交易习惯)予以补充或者加以确定。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天宇科技91]。”
(5)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1)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
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
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
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
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_权人履行债
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
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1Z302032抗辩权的规定
(1)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
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
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
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
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
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
(3)异时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天宇科技92],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
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此时,后履行的一
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应适用的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
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
务;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
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
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
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
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天宇科技94]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
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法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
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
事人权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与终止合同不同,终止合同是指解除、消灭合同关
系的法律行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69 条规定:“当事人
依照本法第68 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
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通知义务,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当对
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Z302033代位权的规定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
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
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
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怠
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l)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
也即该项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
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
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1Z302034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
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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