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要点总结(二)
2013-02-21 17:16:1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17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4、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333)

  45、 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注意: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注册后年龄超过65 周岁,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由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是高强度的工作,需要注册建造师本人具有良好的体质。因此,对于高龄申请者不予注册既是对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安全负责,也是对申请者本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所以,本规定参照其他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的年龄的上限,超过这个年龄即收回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6、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7、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48、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字号);(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字号);(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49、 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即两特项目(采用特定专利、造型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50、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51、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重);省级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投)。(记忆技巧:"两重一国投"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2、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环境受限);(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密抢灾);(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价值低廉)。

  53、 招标代理机构的5个"不得":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

  54、 关于招标文件的三个时间:招标文件的销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该至少在开标前15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记忆技巧——招标文件:5+15=20,即售:5;改15;编20)。

  5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有三方可以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标人不予受理。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5,7,9,11……),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两者皆无是废标,两者居其一是有效标)。

  57、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8、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说明和修正。总价和单价不同,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主。

  59、 开标之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0、 投标有效期:始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终于中标通知书签发日。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1、 投标保证金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五种。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记忆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设计的不同,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为2 %,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62、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3、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中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

  64、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65、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6、 转包与分包问题。转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与不良行为记录两类。

  68、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69、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看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70、 要约邀请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5种。

  71、 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72、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4、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注意: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75、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7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7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8、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但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79、 合同有效成立的四个条件:(1)主体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缺此条件,构成效力待定合同;(2)主观条件:意思表示要真实。缺此条件,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内容条件:合法;合德;(4)形式条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两个条件,构成无效合同。

  80、 无效合同的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类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1、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

  82、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上述三种合同需要经过追认后才有效。追认的时间是在1个月内。

  83、 合同内容的变化是合同变更,合同主体的变化是合同转让。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关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其实也是同意)。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必要条件。

  84、 解除合同的程序。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 下一篇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