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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要点总结(三)
2013-02-21 17:16:1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1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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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8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

  86、 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87、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88、 试用期分为四种情况:(1)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3个月-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1-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89、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0、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个3)

  9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只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9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5、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5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有两种是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即、其余三种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的。

  96、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7、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98、 租赁合同约定的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99、 在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解决建成后的项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后者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问题。

  100、 城市建筑施工期间作业噪声限值的规定。

10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02、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103、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储存和处置,应当报告移除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报告+许可)。

  104、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105、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106、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7、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108、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五类高危企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五类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09、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共12个条件。

  110、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原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1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12、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制度;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④制定安全施工措施;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①监督检查;②隐患报告;③违章制止。

  113、 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的区别: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监督检查。

  114、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工程实现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3)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5)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6)承担连带责任115、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6、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117、 五种人员的考核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进入新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8、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项工程,P22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0、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2、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3、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联合验收,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

  124、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5、 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伤50-99人,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6、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之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27、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政府(或授权)、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或授权)负责调查。

  128、 地域管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29、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备案、三提供、三不得。

  130、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依法设计、提出建议和承担责任三大责任。提出建议就是对三新一特工程(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议。

  131、 监理单位具有依法审查、隐患三处理(整改令、停工令、报告)、依法监理职责。

  132、 出租机械设备的单位具备三证明: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

  133、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

  13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3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37、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8、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9、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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