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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故答案为A、B、C、D。
1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的对象有()。
A.国务院各部门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 D.国家的企业事业组织
简答题
(每小题2分,共6分)
参考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法官在任中部的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2)禁止刑讯和体罚。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维护国权,保持公安”。推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类案件,一律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3)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 答案解析: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参考答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2)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答案解析: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参考答案: 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表现在:(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2)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3)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4)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答案解析:
3、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分析题
(每小题5分,共15分)
参考答案: (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2)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4)《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12篇500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答案解析:
1、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理由是:第一,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而以短信、QQ的形式发表言论和个人见解,是言论自由的合法表达方式;第二,短信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第三,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是表达的自由。(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三项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答案解析:
2、公务员甲颇有才情,以本县三个招致群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即兴创作一阕《沁园春?无题》词作,讥讽时弊,并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十几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几名网友。县公安局认为,该短信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遂以涉嫌诽谤罪将甲刑事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没收其手机和电脑等物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论依据何在?(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小吴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小吴对我国“立法”的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错误或片面的: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活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二,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第三,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小吴在对“立法”进行解释时,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第四,立法活动的内容除了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认可本来就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或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小吴将立法的内容仅仅看作是创制新的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五,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小吴认为立法的对象是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