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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2012-09-09 19:42: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93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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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③自行决定解散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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