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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析(试卷一)完美WORD版(四)
2010-07-17 21:23: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3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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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答案】B

 

【考点】反倾销税

 

【详解】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故A错误;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B正确;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33条第1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稍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因此,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取,故C错误;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5.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考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

 

【详解】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

 

【详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时《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7.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答案】D

 

【考点】审判制度

 

【详解】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议行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故A正确; 《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B正确;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而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的职责。侦查起诉只是帮助法院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故C正确;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政府和议会是相互独立的,相互制衡的,三者互不隶属。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D

 

48.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故A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BD都不公开审理。所以本题答案为C

 

49.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答案】D

 

【考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详解】《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7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可见,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的答案为D

 

50.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答案】A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详解】《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故A错误;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5条第1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故B正确;法律援助的方式很多,包括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法律服务等等。故C正确;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江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BCD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详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所谓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答案】ABCD

 

【考点】法律原则的作用

 

【详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

 

53,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答案】BCD

 

【考点】法与习惯的关系;法的现代化

 

【详解】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54,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二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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