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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析(试卷一)完美WORD版(二)
2010-07-17 21:26: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8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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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拷掠,只得招认
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考点】翻异别勘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两种,即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审。但是原审机关对于已经经第二次翻异的则没有权利进行移司别勘,此时要直接由上级机关差官别审。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答案】B

 

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解题思路和依据】汉代中期,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而且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因此,汉文帝以十三年缇萦上书为契机,开始实行刑制改革,逐步废除肉刑。

汉代的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曹魏时期的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答案】B

 

1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考点】《法国民法典》

【解题思路和依据】《德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其民事权利主体地位,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因此,D项是不正确的。

【答案】D

 

19.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

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

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考点】本题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命题,主要考察须预告的解除。

【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D中,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应注意的问题】经过当事人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

【答案】D

( 91exam.org  网上收集整理)

20.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

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

【考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法》第1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9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11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娑ǖ牡谒募短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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