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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7年08月重庆社会科学院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名 (一)
2017-08-16 20:08: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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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重庆社会科学院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重庆社会科学院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

年月

 

 

籍 贯

 

婚否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号码

 

毕业院校(系)

 

所学

专业

 

学历、学位

及取得时间

 

英语

等级

 

职务(职称)

 

现工作

单位

 

应聘

岗位

 

联系方式

 

个人

简历

 

 

 

 

 

 

 

 

 

 

 

 

 

 

 

 

 

 

 

科研

成果

 

 

 

 

 

 

 

 

 

 

 

 

 

 

 

 

 

 

 

 

 

 

 

 

获奖

情况

 

 

 

 

 

 

特长

 

 

备注

 

 

本人

诚信

承诺

本人已熟知招聘简章的内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全部真实、准确,如有个人信息错误或弄虚作假,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签名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升科研咨政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一、单位简介

重庆社会科学院是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我市专门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和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现有在职职工123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3名,具有正高职称人员29名,副高职称人员33名,博士24名。

下设哲学与政治学研究所、文史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所、城市发展研究所、产业经济研究所、财经研究所、区域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部等10个研究部门,办公室(财务处)、科研组织处、秘书处(综合处)、人事处、后勤处、机关党委、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改革杂志社、图书馆等10个行政科辅部门。另设有重庆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6个编制外机构。

二、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采取专业测试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名,详见下表。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1.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2.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五、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处分、处罚,无不良记录。

4.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方向、学历学位等要求,理论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质,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5.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6.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特别优秀的,报请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可适当放宽。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其他必备条件。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2.报名方式: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发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交到我院人事处。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后不得更改。

(2)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下同)、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3)往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注明档案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印章,并提供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4)应聘人员与其它单位签有就业或工作协议的,须在“备注”栏加注说明。

(二)资格审查

我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

考核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必需的专业理论功底、语言逻辑表达、职业素养、沟通协调等综合适岗能力。

2.考核方式包括学术成果审验、专业测试和综合测评,其中专业测试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分值各为100分,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

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当场公布。考官对考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考核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综合测评成绩×40%,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及综合测评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该岗位应聘人员专业测试和综合测评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未形成竞争的岗位,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否则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由我院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要求执行,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经我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我院网站(www.cqass.net.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职称、工作经历、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院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其中,应届毕业生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书,待毕业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以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七、优惠政策

公开招聘的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符合我院引进人才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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