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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管委会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受管委会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
第十九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管委会可以提前解聘,并取消相应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5日
2017年12月5日
Anger is a brief madness. 愤怒是短暂的疯狂。 Action is the proper fruit of knowledge. 行动是知识的佳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