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2017广东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集中组织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公告已发布。事业单位报名时间:1月14日。请参加本次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具体事业单位公告详情如下。
按照《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名工作已于2017年12月28日结束。为更好的做好这次招聘工作,现将报名情况及笔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情况。经各招聘单位资格初审,公开招聘的26个岗位共有615名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岗位代码为“201719”和“201721”2个岗位无人报考,实际符合开考比例的岗位为24个。
二、笔试时间:2018年1月14日(星期日)上午9:30-11:00。
三、笔试地点:大亚湾区第一中学教学大楼(洗马湖路18号)。
四、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1月11日(星期四)、1月12日(星期五),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请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考生携身份证前往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三楼(即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考生因故不能到场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凭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领。届时,各招聘单位集中在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请各考生相互转告。
五、其它事项。
(一)请考生提前安排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取的,不再发放,取消考试资格。
(二)请考生认真阅读公告及附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三)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的重要证件,考生参加笔试、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证件不齐的,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生考试期间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请参加笔试的考生提前熟悉考场,安排好交通和住宿,并注意安全。
(五)笔试期间,除负责考务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外,考生陪同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考场。考生除携带必需的考务用品进入试室外,不得携带其它影响考试纪律的物品进入试室。考生个人贵重物品请留置家中或交给陪同人员保管,切勿带入考场。
(六)考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长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考生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咨询电话:
0752-5568508(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752-5562110(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原标题: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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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须知附件1:
笔试须知
1.本次笔试满分100分,笔试时长为90分钟。
2.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试室参加考试,对号入座后配合监考人员核实身份。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考试开始6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4.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资料进入考场,随身携带物品(手机必须关机)放在指定位置。本次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5.考生自备2B铅笔、橡皮、签字笔或圆珠笔。请在答卷前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纸)上指定位置如实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准确填涂考号项。姓名、准考证号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或填写(填涂)错误的,考试成绩无效。
6.本次考试题目全部在答题卡(纸)上作答。所有客观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所选选项,请认真阅读答题卡注意事项,参考填涂样例,按规范填涂答题卡,因填涂不规范而影响正常扫描和分数记录的题目,作答无效,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7.答题卡(纸)上不准留下任何无关的图案、文字,否则答题卡(纸)无效。
8.宣布考试开始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中途交卷时,须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室。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由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分类统一收集。
9.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放下笔,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留在桌上,不得带走,否则取消考试成绩。
10.考生不得旁窥、议论和大声喧哗;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管理,有疑问请举手示意。
11.考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长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考生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2: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考场地图
附件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长令第35号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