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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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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8年01月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协管员招聘14人公告 - 北京^91考试网(十二)
2018-01-26 09:42: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有损党和政府声誉和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及捏造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有令不行,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

  二、忠于国家

  第六条 公务员要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参加罢工;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四)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五)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七条 公务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不按保密规定要求,在电脑网络上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引用、泄露国家秘密;

  (三)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盗,不及时报告;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四)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重大决策等秘密。

  第八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二)未经领导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三、勤政为民

  第十条 公务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致力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十一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态度刁蛮、冷淡、生硬,故意刁难群众;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凭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消极,不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公务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干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务员要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公务,如因故需延迟办理或无法解决的,应给予负责的解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敷衍塞责、推倭扯皮;

  (二)办事拖拉,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效率低下;

  (三)吃拿卡要,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以权谋私,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贪赃枉法。

  第十五条 公务员要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群众和社会的批评与监督,实事求是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

  五、务实创新

  第十六条 公务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公务员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公务员要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工作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公务员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二十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借用或挪用公款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用口头(包括电话)、信函等形式,要求有关人员为其配偶、子女或其它亲友在贷款、供货、招投标、购房及购物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五)为了个人升迁或配偶、子女、亲友利益向有关人员行贿;

  (六)从事上述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执行通讯设备的配备、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通讯工具;

  (二)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通讯工具;

  (三)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其通讯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要自觉维护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电脑等财物;

  (二〕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及学习培训等费用;让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出资供其子女上学、旅游等;

  (三)利用职权占有或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二)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给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等;

  (四)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有关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宴;

  (二)违规用公款进行部门间相互宴请;

  (三)参加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进行的超标准公款宴请;

  (四)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利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利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或接受按摩;

  (四)利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有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或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对小汽车内部进行豪华装修;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调换或长期借用各种车辆;

  (三)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兼任社会职务的公务员由兼职单位配备小汽车;

  (四)以贷款、集资、摊派等方式或挪用各种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五)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六)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等。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调动后,未将原使用的车辆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单位;

  (二)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履行离任审计职责;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依据;

  (四)贿赂审计人员致使审计工作敷衍塞责,审计结论不真实;

  (五)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第二十九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重大生活事项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申报:

  (一)本人住房的购买、调换、装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按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收入情况的,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一)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七、团结协作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组织工作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合力做好工作。不得独断专行,不得搞自由主义。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规定时间内不到任。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一言堂;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不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第三十五条 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本人不得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八、品行端正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有意欺骗上级和群众;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四)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生活严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拨打国际^色 情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色 情按摩;

  (三)嫖娼、卖淫;

  (四)吸毒、贩毒;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婚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赡养父母的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八)侮辱、诽谤他人,毁坏他人声誉;

  (九)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要举止端庄,仪表整洁,应使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服务语言,提倡讲普通话。按规定配备制服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穿着制服;

  (二)穿着制服不整洁,不规范

  (三)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在工作日期间实行“禁酒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酗酒或借酒滋事,影响公务员形象。

  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饮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落实保障工作。

  (一)各部门依据本细则对所属人员实施教育管理;处理违反本细则的人和事;

  (二)监察部门(机构)负责将本细则的实施情况纳入政风建设和政风评议范围;

  (三)宣传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宣传工作,及时开展树立先进典型以及对不良行为及时曝光的活动,努力塑造本细则执行落实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负责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违反本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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