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18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协管员招聘14人公告,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月25日-1月31日。
因工作需要,大兴区环境保护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名环保协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介绍
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和尾气检测等辅助性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环保事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有良好的沟通及团队协作能力;
(三)年龄要求1982年1月24日以后出生的 ;
(四)具有北京市大兴区户籍;
(五)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良好的沟通及团队协作能力;
(七)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备注:本岗位为一线执法岗,工作条件相对艰苦,需要夜查适合男性报考。
外勤工作地点:礼贤、榆垡、凤河营、安定等地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参加^法**功或其它邪教组织的;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及资格审查: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的方式(要求本人前来)。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25日-1月31日
工作日:上午9:00-11:45 下午13:00-17:00 周末不接待报名
报名地点:大兴艺苑桐城13号楼底商10号(恒信人力)
(旁边是北京市大兴区高新双语艺术幼儿园,可地图定位)
2.报名时所需的材料
(1)填写并打印两份完整的《报名表》,手工粘贴1寸白底照片2张;
(2)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2份(集体户口须持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及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相应学位的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具有国外学历的,请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如驾驶证等)或其他专业特长的,请携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笔试
1.笔试时间:以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通知为准;
2.笔试地点:以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通知为准;
3.笔试内容:《招聘笔试大纲》;
4.笔试成绩: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以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请考生在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查询结果;
(三)面试
通过笔试进入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1.面试时间、地点:以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通知为准;
2.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3.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及政审人员,请考生在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查询结果。
(四)体检及政审
1.体检时间、地点以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通知为准;
2.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3.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执行;
4.政审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
5.如有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人员,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岗前培训
体检及政审通过者参加岗前培训,人员按要求完成岗前培训内容,并参加大兴环保局专项考核,考核通过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大兴环保局网站通知。
(六)签订聘用合同
由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环境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由大兴区环保局负责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工资待遇
(一)综合工资在4000元左右(包含险金个人部分及加班费),试用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签订劳动合同后为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五、注意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使用的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终止合同;
2.此次招聘工作的所有通知均通过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众号发布,不进行电话通知。考生应根据招聘工作安排及时在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查询有关信息,因考生自己原因或因通讯不畅,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3.本次笔试参考范围,请自行下载附件;
4.报考人员上交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9205155
北京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xhxjob (请考生自行关注)
原标题: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协管员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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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协管员招聘笔试参考范围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督管理 4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6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8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
第七章 附则 13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4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16
第三章 一般程序 17
第四章 简易程序 23
第五章 执行 23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24
第七章 监督 26
第八章 附则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8
第一章 总 则 28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9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32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33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3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5
第七章 附 则 39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0
第一章 总 则 40
第二章 共同防治 40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5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46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49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5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53
第八章 附 则 6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61
第一章 总 则 61
第二章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62
第三章 在用汽车的监督管理 62
第四章 汽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63
第五章 进口汽车监督管理 63
第六章 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管理 64
第七章 附 则 6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66
第一章 总则 70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70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72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72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73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76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79
第一章 总则 79
第二章 公务员行为规范细则 79
第三章 保障措施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