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五)关于工作经历的政策是什么?
1.工作经历的界定
(1)18岁及以后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各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工作经历。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4)普通招生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工作经历。
(5)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工作经历。
(6)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服务经历也视为工作经历。
(7)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为保障务农人员参加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聘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3.记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原标题: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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