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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 年内不得申报河池市重大人才项目。设岗单位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和人选。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特聘专家的岗位设置、人选审核、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设岗单位要在市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特聘专家的服务,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因提任党政机关领导实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约定职责的,设岗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合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3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如受聘于八桂学者岗位,按新岗位兑现待遇,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
第三十二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取消相关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纪违法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特聘专家评选经费、创新创业补助经费、岗位津贴、健康疗养、培训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河池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0日
As the tree,so the fruit. 什么树结什么果。 A cautious mind is the half of wisdom. 谨慎小心近于明智. |